“物业公司服务水平不佳,不少业主对小区的绿化、电梯、巩固等都不太满意。”生存中,不乏业主对小区物业服务品质持质疑态度的案例,但这是否成为不交物业治理费的理由?近日,在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司法惠民服务中心,电白法院经过远程视频诉前调停一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被迫达成调停协定,原告(业主)于调停次日一次性性付了所欠的物业治理费用。
案件原告刘某在某住宅小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与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署了服务协定,商定原告应每月按时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尔后,原告常年拖欠物业费,原告屡次应用电话、挂号信等模式催缴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违约金等费用。
收到案件后,承方法官细心查阅卷宗,以为案情较为简略,矛盾争议不大,可以经过诉前调停的模式,让双方面对面关闭沟通,从而化解纠纷。鉴于原告人在当地,方便回来加入调停,为节俭当事人的诉讼老本,承方法官在征得双方赞同后,决议在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运用广东诉讼服务网调停平台展开远程视频诉前调停任务。
调停当天,在法官的掌管下,双方当事人“关上天窗说亮话”,向法官具体论述了事件的开展经过和争议焦点,充沛表白了各自的观念和主张。
“物业费拖欠的月数,不是物业公司说的那样。他们算多时间了。”原告提出抗辩。
在法官的督促下,物业公司从新核查物业费,并为任务错误向原告示意了歉意,同时宿愿原告依据协定及时支付物业欠费和违约金。
原告则以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为由拒绝支付。
听着双方的争执,承方法官适时发话,从中谐和。一方面,法院以物业公司曾踊跃主意向开发商反应原告家中窗户损坏促使窗户失去及时修补防止发作事变的往事作为切入点,紧张原告对原告的刻板印象。同时向原告释法,说明拖欠物业费是不法行为,劝告原告尽快缴交。另一方面,法官开导原告日后在物业服务中要耐烦凝听业主需求,器重提高服务品质,更好树立谐和社区。
经过法官的一番“语重心长”,双方关系有了好的转变,最终被迫达成调停协定,原告于调停次日还清了所欠费用。至此,该起纠纷圆满谢幕。
【南边+记者】邓建青
【通信员】伍志敏
【作者】邓建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