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伟通信员姜丽丽)董某在公司任务25年,屡次取得低劣员工名称。2021年5月1日,董某因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终止休息合同。同月,公司启动2021年夏季奖金考核任务,考核周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考核查象为在职员工。因公司未支付董某夏季奖金,双方为此发作争议。经仲裁前置后,董某诉至法院。法院裁决确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应剥夺退休人员非法权力,退休前实现考核周期任务,退休后应享有相应奖金。这是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早先引见的一则休息争议裁审典型案例。
经无锡市新吴区法院一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法院裁决公司向董某支付2021年夏季奖金。法院以为,用人单位休息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乎偏心准则。休息合同因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并非因董某双方差错或被动辞职所致,且在夏季奖金对应的考核周期内董某实现了任务义务。
本案中,休息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并非休息者双方差错或许被动辞职所致,用人单位不能“一刀切”以奖金发放或启动考核时员工不在职为由,认定休息者不合乎奖金发放条件。
法官还指出,本案提示用人单位,虽然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其自主制订的绩效奖金规定间接触及休息者支付休息报酬的切身利益,应遵照偏心正当准则,对所制订的奖金发放制度不正当的,人民法院可依据偏心、对等的准则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