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辨别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操持电信网络坑骗等刑事案件实用法律若干疑问的意见》,从普通坑骗罪中剥离出了电信网络坑骗,自此只管电信坑骗照旧以坑骗罪定罪处分,但与普通坑骗罪有着不同的入罪规范和量刑规范,采取数额规范和数量规范并行,依据坑骗数额或许实践发送坑骗消息、拨打坑骗电话的数量来定罪量刑。杭州刑事律师咨询:153-7241-3085
被认定为电信坑骗对原告人往往象征着更严格的刑期,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普通坑骗数额渺小的认定规范为10万元,但针对电信网络坑骗数额渺小的规范仅为3万元,电信坑骗的认定显然对原告人实体的刑事责任有着严重影响,因此,有必要厘清普通坑骗和电信坑骗之间的界限。
二、电信坑骗的手腕特色
《反电信网络坑骗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电信网络坑骗,是指以合法占有为目标,应用电信网络技术手腕,经过远程、非接触等形式,坑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从中可以提炼出电信坑骗的两个手腕特色,技术性和远程、非接触性。
1.技术性。
技术性是电信网络坑骗的首要特色,是区别普通坑骗罪和电信网络坑骗罪的重要规范。
浙江省初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发布的《对于操持电信网络坑骗立功案件若干疑问的解答》中解释:“技术性是指该类立功主要应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消息交互工具的技术手腕。”在通常中,电信坑骗的“技术性”不能了解为有必定门槛的业余性手腕,而是只需应用移动通讯网、互联网、等现代消息网络,经过电脑、手机等终端设施,向社会群众发布虚伪消息,就可以认定具有电信网络坑骗的技术性。
2.远程、非接触性。
电信网络坑骗与传统的面对面或线下买卖形式相比,电信网络坑骗的实施者不用须间接接触被害人,因此其具有非接触性特色。假设坑骗最终必需经过线下接触来成功,则不应被视为电信网络坑骗。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操持电信网络坑骗案件指引》指出“假设经过电信网络技术向不特定少数人发送坑骗消息后又转入接触式坑骗,或许为成功坑骗目标,线上线下并行同时启动接触式和非接触式坑骗,应当依照坑骗取财行为的实质定性,只管经常使用电信网络技术但被害人基于接触被骗的,应当认定普通坑骗”。
三、电信坑骗的立功对象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操持坑骗刑事案件详细运作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则,“经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许应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伪消息,对不特定少数人实施坑骗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则酌情从重处分。”
“不特定少数人”应当拆分为“不特定”与“少数人”两词启动解释。
“不特定”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坑骗时没有选定的坑骗对象,而是随机抉择坑骗对象,被骗的对象具有偶然性。“少数人”实质上排挤了认定坑骗“少数人”为电信坑骗,若行为人确系随机选取了坑骗对象发送短信,合乎“不特定”的特色,但发送短信的人数尚不能评估为“少数人”,则也不能认定为电信坑骗。
四、案例分享
案例一(2018)浙0304刑初45号
原告人叶某某在一按摩店内意识被害人彭某,后原告人叶竹龙应用微信虚拟了“黑人”、“海关”、“黑人的好友”、“狱警”等身份,以网店刷单、购置海关资料、急需生存费等为由,从2017年2月份至2017年5月份时期,陆续骗取被害人彭某合计42450元。
法院以为以为,本案只管触及电信网络技术,但并非属于应用网络技术对不特定对象实施坑骗,故不宜认定为电信坑骗。
案例二(2019)甘0421刑初5号
原告人何某某在“快手”上直播视频,2018年3月份以来,被害人安某、岳某、高某、张某2人经过某“快手”上留下的微信减少原告人,后原告人与四人在微信聊天环节中瞒哄其实在身份消息,与四人先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以种种理由骗取四名被害人合计34200余元。
法院以为,原告人何某某并未在直播发送坑骗消息,且在被害人加原告人为好友后,才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坑骗,因此其行为不合乎应用电信网络技术手腕实施电信坑骗的特色。
案例三(2020)闽0582刑初771号
许某某以运营酒吧为幌子,应用网络社交软件推送被害人程某等人消息给女酒托,由女酒托吸引被害人程某等人到上述酒吧启动生产,实施坑骗。
法院以为,同案人许某某经过电信网络技术向女“酒托”推送不特定被害人的消息后,由女“酒托”吸引被害人到涉案酒吧启动生产并实施坑骗,女“酒托”经过社交网络咨询到被害人后某接触式的面对面坑骗,实施的详细坑骗行为及骗取财物均为接触式,故本案虽经常使用电信网络技术但被害人系基于接触被骗,故应认定为普通坑骗,而非电信坑骗。
总结
允道律师事务所在操持此类案件时,与办案机关之间也会就此类案件的定性发生一些争议。为了让案件定性更准确,辩护律师可以依据电信坑骗的手腕特色和立功对象,联合司法文件及失效判例撰写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