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 租户离场招牌没撤除零落砸到车有合同商定物业无责

社会 2023-05-04 18:37:49 浏览
湖北宜昌

案[gf]2003[/gf][gf]2003[/gf]由侵权责任纠纷案[gf]2003[/gf][gf]2003[/gf]号(2021)鄂0591民初1585号

原告:张周青,女,汉族,1978年8月17日出世,现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梁德进,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任务者。(特意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倩倩,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任务者。(特意授权)

原告:湖北宜车一六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军。

原告:肖文胜,男,

原告:宜昌康维美诺肥壮治理消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文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红

原告:宜昌金榜物业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迪,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傲,湖北罡振律师事务所律师。(普通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岱芸,湖北罡振律师事务所律师。(普通授权)

原告张周青与原告湖北宜车一六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车一六八公司”)、肖文胜、宜昌康维美诺肥壮治理消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维美诺公司”)、宜昌金榜物业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榜物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实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1月3日地下闭庭启动了审理,原告张周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德进、张倩倩、原告宜车一六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军、原告肖文胜并作为康维美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红、金榜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岱芸均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周青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申请:1.判令上列原告独特抵偿车辆损失费15361元;2.判令上列原告独特抵偿原告修车交通费219元;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当。

理想与理由:原告在宜昌众益生鲜店下班,地址在宜昌市公司所承租的店面)。2020年11月15日,原告驾驶车牌号为鄂E**小型轿车(私家车)早上7点钟来店面下班开业,因店面门前停车位被他人车辆占用,原告金榜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张波则布置原告车辆停泊在店面左侧的中央。下午15时许,悬挂在众益生鲜店旁下面一块广告牌突然零落掉上去,砸在原告私家车顶部。原告当即向110报警,110接警后出警到现场。

宜昌高新区公安分局出警警察日后组织相干单位、人员调停三次未果后告知原告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权。经查问,悬挂在宜昌众益生鲜店旁上方的广告牌系原告宜车一六八公司所悬挂,撤退时未肃清。原告宜车一六八公司是从原告肖文胜(康维美诺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租赁门面,原告宜车一六八公司退租后,原告肖文胜(康维美诺公司)未及时清算。原告金榜物业公司承接金榜名苑小区物业治理,对小区范畴内物业状况启动片面安保反省,也对未撤退该小区门面运营的商户广告牌启动安保反省或撤除。原告肖文胜所运营场地是开发商朱春华全体(一、二层)承租给原告肖文胜,租赁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综上所述,原告忽视安保防范,造成原告私家车受损已形成侵权,依法理当独特抵偿承当原告的经济损失。

原告宜车一六八公司辩称,1.公司营业执照变卦时间在2020年5月22日,由我(杨军)担任法定代表人,100%持股,事变发作在我接手公司之前,对事变状况不清楚,运营场地变卦时间在2020年6月份,搬到黄河路号。广告牌以前是由我公司悬挂,公司在2020年3月份与肖文胜解除屋宇租赁合同关系,该事变跟我个体有关。

原告肖文胜辩称,门面位于城东小道49号金榜名苑1、2楼,2017年我个体从朱春华手中承租过去,2楼由康维美诺公司运营,1楼我在2018年1月份转租给原告宜车一六八公司,招牌由原告宜车一六八公司悬挂,2020年3月份撤走的时分招牌没有撤除,2020年5月份出租给众益生鲜店,我以为我自己没有反省招牌能否撤走,我应当承当一点责任,原告康维美诺公司不应当承当责任,原告金榜物业公司可以承当一点责任,没有尽到反省责任,原告宜车一六八公司应该由原法人田华君承当责任,原告将车停在消防通道上,也应当承当一点责任。

原告康维美诺公司辩称,原告将车停在消防通道是违法停车行为,也应相应承当局部责任,咱们也是承租方,招牌不是咱们悬挂的,公司不承当责任,物业治理公司没有尽到监视反省的责任,应承当大局部责任。

原告金榜物业公司辩称,

1.原告所述与理想不符。原告停车区域划线停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无偿经常使用,原告停车位置不属于其专有停车位,事发当天原告自行停车,保安没有布置和指挥。且该位置未划定停车位,是消防通道也是车辆进出的必修之路,原告自行将车辆置于危险地点,存在过失,应当承当20%的责任;

2.原告金榜物业公司不承当本案任何抵偿责任。

第一,原告车辆受损是因广告牌坠落造成,该广告牌是宜车一六八公司的前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田华君找人制造装置,用于宣传经常使用,收益由公司享有,可认定系公司行为,因此宜车一六八公司是该广告牌的一切人和经常使用人,应当承当治理和爱护的主要任务,其撤场时未及时清算,是本次事变侵害抵偿的直接责任人,应承当60%的抵偿责任。宜车一六八公司只管在2020年5月先后启动了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和运营场合的变卦,但不影响其对外承当侵权责任,该公司抵偿后现任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杨军可向田华君追偿。

租户离场招牌没撤除零落砸到车有合同商定物业无责

第二,物业公司与肖文胜签的物业服务合同商定“甲方(肖文胜)的广告牌、空调外机、烟囱等设备的安保,由甲方担任”,商铺外墙的广告牌属于专属局部,肖文胜是外墙广告牌的治理人,没有尽到治理人职责,应承当20%的抵偿责任。

第三,物业公司仅对公共区域的公共设备启动治理,合同并未商定物业公司对已撤场的商户的广告牌有启动安保反省或撤除的任务,属于减轻物业公司任务。

第四,物业公司没有过失,物业公司每天排查安保隐患,广告牌位置较高,保安无法能直接接触去反省安保状况。

3.原告车辆培修费过高,培修时期交通费不正当。原告车辆经常使用五年之久,属于旧车,改换新部件应计算折旧费,按保险公司赔付的普通规范折旧30%;车辆缺少定损报告,仅凭照片不能证明修缮局部属于事变损失,局部培修属于适度培修,且原告还需提交付款凭证;原告交通费的士小票不能证明叫车用途及经常使用人,时间与修车时期有出入,申请法庭酌情允许100元。

4.侵权损失采取填平准则,原告的损失不能重复主张。原告应举证证明保险公司曾经拒赔,否则不能要求直接责任人启动抵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申请提交了相干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启动了证据替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关于有争议的证据,本院无理想认定及裁判理由中综合剖析说明。

本院认定理想如下:

1.事变经过及损失。

2020年11月15日早上7点,原告张周青驾驶车辆(车牌号为:鄂E**)到位于宜昌市的宜昌众益生鲜店下班,将车辆停放在该店面门口,当日下午15时许,悬挂于二楼外立面墙体上的广告牌坠落,砸在原告车辆顶部,形成车辆损坏。

原告当即报警,并将车辆拖至宜昌鑫威汽车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车辆定点4S店)培修,该公司出具的《结算单》显示,车辆于2020年11月25日修复实现,培修名目包含全车油漆及钢圈油漆、全车拆装及修复、前后挡玻璃拆装、改换车顶,改换硬件包含前风窗玻璃总成、顶盖总成、天窗框架总成,总金额15361.00元,张周青支付该费用后该公司出具了费用发票。

张周青的车辆属小型轿车,行驶证注册注销于2015年1月12日。张周青主张车辆培修时期发生交通费219.00元,其当庭提交出租车机打发票19张,经核实,票面总额为209.7元,其中时间在2020年11月15日至25日的有8张,金额为83.1元。

2.广告牌的归属及治理。案涉广告牌悬挂于宜昌众益生鲜店上方二楼外墙,内容有“宜车168”字样,系原告宜车一六八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田华君在运营该公司时期悬挂,用于公司运营宣传,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10日,运营范畴包含汽车及硬件开售、汽车租赁、培修、美容等,2020年4月2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田华君变卦为杨军,2020年5月22日公司股东由田华君、李红莲和杨军三人变卦为杨军一人,2021年10月12日该公司运营地点由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城东小道49号变卦为宜昌市西陵区黄河路2号。

该广告牌所处楼层由原告肖文胜向案外人朱春华承租,共两层,一层面积749.29平方米,二层985.26平方米,租期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肖文胜承租后将屋宇转租给各商户运营,2019年5月7日田华君与肖文胜签署《屋宇租赁合同》,承租一楼门店约680平米用于运营汽车美容、培修服务,租期自2019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0年3月15日左右,田华君退场,2020年7月5日其与肖文胜操持了退租手续,双方对悬挂于二楼外墙的广告牌未清算撤除。2020年8月,肖文胜将该店面转租给宜昌众益生鲜店。另,康维美诺公司系二层承租户。

3.案涉区域的物业治理。肖文胜向案外人朱春华承租的楼层的物业费由肖文胜担任交纳,肖文胜(甲方)与金榜物业公司(乙方)签署有《物业治理合同》,商定物业服务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合同第三条第5项载明:“甲方的广告牌、空调外机、烟囱等设备的安保由甲方担任”;合同第七条第(六)项载明:“自合同期限内,甲方无偿经常使用乙方停车场。合同期满后,停车费疑问双方另行协商。”

肖文胜承租楼层临街区域有交警部门划定的停车位,收费停车,事发当天张周青未将车辆停放在停车位,而是停放在宜昌众益生鲜店门口通道处。

上述理想,有接处警任务注销表、现场照片、车辆培修照片、《结算单》及费用发票、公司营业执照、工商注销及变卦消息、《屋宇租赁合同》、《物业治理合同》以及当事人的陈说等在卷证明。

本院以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原原告各方关于案涉事变的发作经过及原告车辆受损的理想无争议,各方争议的焦点为:一是损失的抵偿责任主体及比例;二是损失金额的认定。

关于焦点一,原告张周青的车辆因广告牌坠落砸坏而受损,该事变发作于我国民法典实施之前,依法应当实用民法典实施前的相干法律法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则:“修建物、构筑物或许其余设备及其放置物、悬挂物发作零落、坠落形成他人侵害,一切人、治理人或许经常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一切人、治理人或许经常使用人抵偿后,有其余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余责任人追偿。”本案中的广告牌属于悬挂物,由原告宜车一六八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田华君在运营该公司时期悬挂,用于公司广告宣传,悬挂该广告牌的行为属于公司运营行为,该广告牌的一切权人应为原告宜车一六八公司。原告宜车一六八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杨军辩称公司地点变卦,其自己不通晓事变经过,不应由其自己承当责任的问难意见,混杂了公司法人与法定代表人、股东之间的法律概念,宜车一六八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法人人格,以公司财富对外享有权益并承当任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而法定代表人是依法注销,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益,实行任务的担任人。本案中宜车一六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变卦并不影响其独立法人位置,其作为广告牌的一切权人,未对该广告牌启动清算撤除或许爱护,与事变发作具备直接因果关系,存在过失,应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所涉事变发作时,宜车一六八公司已退租,且不在事变地点运营,其遗留的广告牌不再经常使用,屋宇出租人即原告肖文胜应当承当治理人责任,对该广告牌及时清算撤除,或许催促一切权人及清算撤除或爱护,肖文胜未尽到治理责任,与事变发作具备直接因果关系,存在过失,应承当相应侵权责任。

原告康维美诺公司作为与该广告牌邻近的二楼承租商户,并非该广告牌的一切权人、治理人或经常使用人,与该广告牌的坠落并无因果关系,不应承当侵权责任。原告金榜物业公司基于物业合同商定的内容实施物业治理,合同中明白商定广告牌的安保由承租人即肖文胜担任,因此广告牌的安保不属于物业公司治理的范畴;事变发作地的停车位系无偿经常使用,物业公司并未收取停车费,也未划定停车位,关于原告车辆的停放,物业公司不承当治理责任,因此,金榜物业公司关于本案所涉事变不应承当侵权责任。

原告张周青未按交警部门划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虽无证据证明其所停放的地点属于消防通道,但其车辆停放的不规范与事变发作形成的损失具备直接因果关系,其个体存在必定过失,应承当相应责任。

关于责任比例划分,宜车一六八公司作为一切权人未及时清算或爱护该广告牌,应承当主要责任,但因为其在事变发作时已退租长达半年,主观上无法及时尽到爱护任务,肖文胜作为治理人在该公司退场后的较长时间内,未对该广告牌采取任何措施,两者过失相当,应负等同比例责任;原告张周青停车不当,应负主要责任。依据各自过失大小、现场状况等要素,本院关于各方责任比例酌定按宜车一六八公司45%、肖文胜45%、张周青10%确定。

关于焦点二,原告张周青将受损车辆送至4S店培修,该培修厂具备厂家授权,其出具的《结算单》具备威望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适度培修,但未举证证明,车辆事变照片及培修清单显示培修范畴与广告牌坠落形成的损坏部位相干,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问难意见不予采信。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并非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主张对车辆定损以及由保险公司后行赔付的问难意见,不能成立,原告在事变发作后,具备寻求救援的抉择权,或许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或许经过车辆保险理赔,无论是何种救援路径,其损失最终由侵权人承当。至于车辆的折旧,属于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商定概念,不实用于侵权法律关系,关于该问难意见本院不予允许。

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票据金额与诉请金额不符,局部票据时间不在车辆培修期内,原告解释称局部票据遗失,原告对此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对其交通费损失按培修期内的票面金额83.1元予以认定。

综上,原告张周青因广告牌坠落发生的损失包含车辆培修费15361.00元、交通费83.1元,算计15444.1元,其中应当由原告宜车一六八公司承当的抵偿数额为6949.85元,由原告肖文胜承当的抵偿数额为6949.85元,残余1544.4元由原告张周青自行承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则,裁决如下:

一、原告湖北宜车一六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抵偿原告张周青所受财富损失6949.85元;

二、原告肖文胜抵偿原告张周青所受财富损失6949.85元;

三、采纳原告张周青的其余诉讼申请。

本裁决为终审讯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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